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,申请优先权
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,申请优先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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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商品详情

      商标在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过,可以要求优先权吗?该如何填写?

        《商标法》第二十六条规定,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使用的,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,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。

        申请人依据《商标法》第二十六条要求优先权的,选择“基于展会的优先权”,并填写“申请/展出国家/地区”、“申请/展出日期”栏。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(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文);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,应当选择“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”,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。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,视为未要求优先权。

        优先权证明文件应载有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、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、展出日期等。优先权证明文件一般由展会主办出具或证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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